许昌学院教师公派出国(境)留学管理办法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8-05-29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许昌学院教师公派出国(境)留学管理办法

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,满足我校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,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强、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,提高教学、科研能力,提高教师队伍素质,促进我校和世界各国高校的交流与合作,我校将每年公派23名教师到国(境)外著名高校进修学习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公派出国(境)留学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,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,到国(境)外从事6个月至12个月的高级研究学者、访问学者等留学活动。除特殊需要外,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。

第三条 公派出国()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种形式。国家公派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(境)留学、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(简称‘地方合作项目’)资助的出国(境)留学或者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(境)留学。学校公派留学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、外方承担全额(或部分)资助等形式,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(境)留学。

申请条件

第四条 基本条件

1、在我校工作三年(不含在外脱产学习时间)以上。

2、具有良好的政治、业务素质,身心健康,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发展、学科建设需要。承担有省级或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的人员优先考虑。

3、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要求。

第五条 其他条件

1、高级研究学者应是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,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获得者,年龄不超过50周岁。

2、访问学者应是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、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,是教学科研骨干,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不超过45周岁。

申请、审批程序

第六条 申请国家公派留学

1、本人申请。每年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全校下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通知,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,提交申请材料。

2、评审录取。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同行专家评审,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公布。

3、派出。录取人员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外语要求,接到国外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后,可按下列要求办理派出手续:

1)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校内相关手续。

2)申请人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协议,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。

第七条 申请学校公派留学

1、公布计划。每年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联系留学机构,并向全校下发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通知。

2、本人申请。申请人员填写《许昌学院教师学校公派出国(境)留学申请审批表》(附件1),经所在单位同意,报送人事处。

3、学校审批。国际交流合作处、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报学校审批。

4、派出。经批准的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校内相关派出手续。

第八条 资助费用

1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,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资助,学校不再资助。

2、学校公派留学人员,主要资助国际往返旅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费。其中生活费参照教育部、财政部《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》(教财〔200221号)文件中普通访问学者的生活费标准的2/3进行补贴。

第九条 回国报到

1、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,应到人事处报到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报到手续,报到手续办理完毕,即可恢复发放工资等相关待遇。

2、留学回国人员应填写《许昌学院公派出国(境)留学人员考核表》(附件2),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。

3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除上述校内手续外,还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。

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公派出国(境)人员的延期申请。

有关待遇

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人员参加外语培训期间的待遇

已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,如需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(原则上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),待培训合格结业,学校负责支付其外语培训费。脱产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,其它交通、食宿等费用自理。

第十二条 出国(境)期间的待遇

1、公派出国(境)留学人员,出国(境)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,待其回国报到后,绩效工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比例补发。

2、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公派留学人员,延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发放。

3、公派出国(境)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,有关工资晋升、职务晋升等待遇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任 务

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(境)6个月以上者,须6个月以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、本人为第一作者(主持人或通讯联系人)完成高档次的科研成果1项,未完成者扣发出国(境)期间的绩效工资。

第十四条 促进学校与国(境)外高校、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,积极为学校人才引进作贡献。

附 则

第十五条 出国(境)逾期不归

1、出国(境)留学期满后,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在外期限的留学人员,为出国(境)逾期不归人员。

2、公派出国(境)逾期未返校者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(境)者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《关于印发许昌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院政人字〔200825号)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《关于印发许昌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院政人字〔200825号)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,按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主题词人事 出国留学 办法 通知               

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   2010年4月19日印发